民眾反映「變換車道有打方向燈也受罰」 台東警局:只閃爍3次且未完成變換車道動作即關閉

日前民眾反映:「開車在臺東市臨海路變換車道時有打方向燈,為何也會受罰?」,縣警察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受檢舉之車輛方向燈只閃爍3次且未完成變換車道之動作,其原因可能在於輕撥方向燈桿所造成閃燈3次即關閉,而不知具有危險性及受罰」。

車輛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察看後方來車,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因此交通部也修法提高罰鍰金額,並修訂交通安全規則,希望提醒用路人「打好打滿」以減少交通事故,維護交通安全。縣警察局表示:「近半年民眾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受檢舉之違規案件已達552件,未來也將持續藉由各項場合加強交通安全宣導工作,也呼籲用路人在而轉彎或變換車道前30公尺要使用方向燈,方向燈也要打好打滿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行為,以免危及他人安全及受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許多車輛有輕撥方向燈桿就會閃爍三下的功能,但方向燈閃爍三下,並不足以讓車輛完成變換車道的行為,汽車駕駛人應自行留意閃爍三下能不能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若尚未完成時,應讓方向燈持續閃爍以完成,避免造成後方車輛反應不及之危害,共同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