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府查獲違法養豬戶將予以重罰 呼籲勿廚餘養豬、避免防疫破口

國內於110年8月19日首度破獲越南走私肉製品檢出非洲豬瘟後,中央及地方馬上啟動緊急應變措施,雖然台東縣自108年4月起即明令全縣禁止畜牧場以廚餘養豬,並加強查核縣轄養豬場,避免養豬場再有廚餘養豬造成防疫破口情事發生。昨(26)日晚上9時接獲警政單位通報,縣府農業處、動物防疫所偕同台東縣環境保護局等至卑南鄉賓朗村,查獲一戶申報採飼料餵豬之養豬場,現場卻以廚餘養豬。

台東縣政府表示,本次稽查結果,發現飼主共飼養11頭,並使用廚餘飼養,明顯違反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4款規定,可依同法第29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其違法行為次數累計處罰,依次分別處3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
農業處許家豪處長指出,至今(27)日全國警政機關及各縣市查獲之豬肉產品,送至初篩實驗室與家畜衛生試驗所累計共 81件,目前檢驗陽性件數 10件;台東並未有陽性反應案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在今日在非洲豬瘟跨部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會議中宣佈:全國676家取得環保機關廚餘再利用檢核資格者的養豬場,自8月30日起廚餘停止進入養豬場,另9月1日至9月30日養豬場全面暫停使用廚餘養豬。

許處長強調,台東縣自108年4月1日起即全面禁用廚餘養豬,為維護縣民食安及養豬產業永續發展,縣府也已啟動聯合查緝小組全力杜絕非洲豬瘟入侵,除加強查緝違法肉品外,對縣轄養豬場亦進行全面監測查核,杜絕廚餘養豬之情事;也呼籲養豬戶共同努力,杜絕非洲豬瘟,勿以身試法;若違反廚餘進到養豬場者,可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處5萬元到100萬元以下罰鍰;若還使用廚餘餵養,可依飼料管理法第20條處3萬元到300萬元以下罰鍰,且為避免有非洲豬瘟防疫破口,縣府一定嚴格執法。